刑法修正案(十二)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如对监察、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

刑法修正案(十二)拟就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进行完善,例如对监察、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情况。

刑法修正案(十二)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5日提交给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为了更准确且妥善地确定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,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。

通过对草案规定进行整合和细化,草案二审稿提出,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有:“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行贿的”,“对监察、行政执法、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”,“在生态环境、财政金融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防灾救灾、社会保障、教育、医疗等领域行贿,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”等。

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,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。

根据草案一审稿,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便利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营业”,获取非法利益,数额巨大的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为了完善犯罪主体规定,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保持一致,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、企业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,合理确定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,草案二审稿将“董事、经理”修改为“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”,并增加“致使公司、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作为犯罪门槛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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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2-27

文章地址:http://www.agreeablestar.com/news/54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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